敬重的市民朋友,关于您咨询的交纳房子修理基金的有关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现行《深圳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办理规则》(下称《办理规则》)第七条和第十条之规则,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包含首期归集的专项修理资金和日常收取的专项修理资金(下称“日常修理金”)。其间,日常修理金由业主依照不低于市住宅和建造部分会同市开展变革部分确认的交纳规范,在按月交纳物业办理费时同时交纳。现行交纳规范为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不带电梯的物业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 二、依据《办理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则,日常修理金由业主大会或许物业服务企业按月向业主收取。 三、现行法令和法规尚无日常修理金最高收取额度的相关规则,不管是不是处于保修期内,业主均应当自入住之日起开端依法交纳日常修理金。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办理工作的关怀与支撑。